(2016)苏0412执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5945马阿军与陈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阿军,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945号申请执行人:马阿军,男,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陈明,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阿军与被执行人陈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阿军认可法院的调查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