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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文斌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文斌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0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文斌,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文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沪0113刑初5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文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上海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表》、《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蔡文斌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文斌于2011年1月起先后向交通银行、招商银行(2张)、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利用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取现,用以个人消费。至案发已造成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信用卡分别拖欠本金人民币3,399.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7,066.74元、18,902.99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款,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2016年10月20日19时许,民警于本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号附近将被告人蔡文斌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文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银行损失。原审被告人蔡文斌对原判认定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上诉辩称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信用卡的部分消费不是其本人刷卡使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文斌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蔡文斌关于信用卡部分消费不是其本人刷卡使用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根据蔡文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莺姿审判员  管勤莺审判员  李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