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洪志与徐守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志,徐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字第434号申请人:马洪志被执行人:徐守义申请执行人:马洪志诉被执行人徐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民初4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民初450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