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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797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支明、钱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支明,钱忠,徐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797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吴支明,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钱忠,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徐小燕,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忠、徐小燕所有的东莞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