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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袁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袁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7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袁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西商初字第029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炜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袁炜(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6的存款人民币266752.4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