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执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惠州市金玉满堂红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惠州市金玉满堂红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彩虹。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玉满堂红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中山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林东波。惠州市惠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玉满堂红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5)惠仲案字第3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玉满堂红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6)粤13执32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思华审 判 员 冯积赋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厚伟书 记 员 李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