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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艳玲督促支付令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3民督7号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海,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刘艳玲,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绿洲家园小区3号楼4单元402室。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2015年11月19日起本公司承担音德尔镇绿洲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并依法与该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刘艳玲拖欠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0日物业费,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影响本公司的正常运行,申请人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费527元、滞纳金81元,合计人民币60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艳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08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艳玲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