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玉林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仕全、李宗福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仕全,李宗福,广西玉林市前锋染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675号原告:玉林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中路花鸟市场综合楼A、B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8841518X1。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被告:梁仕全,男,成年,汉族,现住玉林市。被告:李宗福,男,成年,汉族,现住玉林市。第三人:广西玉林市前锋染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五里桥90号。法定代表人:黄榜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仕全、李宗福、第三人广西玉林市前锋染织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玉林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玉林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洪人民陪审员 罗业锡人民陪审员 梁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堰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