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祥明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3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祥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亮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谢祥明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初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系谢祥明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公开办函[2016]25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而提起的请求撤销该信息公开答复并判令重庆市人民政府重新答复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谢祥明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前,曾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未答复行为违法。在该案开庭审理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谢祥明作出了渝公开办函[2016]25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立法目的,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时,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而当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已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时,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即是否实质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向谢祥明释明将在该案中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公开办函[2016]25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合法性进行一并审理。但谢祥明明确表示只要求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未答复行为违法,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所作渝公开办函[2016]25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要另案起诉,拒绝一审法院在该案中一并进行审查。一审法院遂根据谢祥明的诉讼请求,作出(2016)渝05行初375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渝05行初375号生效行政判决表明其已经对谢祥明于2016年7月15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处理完毕。现谢祥明又对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公开办函[2016]25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其实质为对同一行政争议再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谢祥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