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与邹定梅、张家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邹定梅,张家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864号原告: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定梅,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张家模,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原告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定梅、张家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月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原告江门市绿色巨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雪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妙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