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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镶黄旗巴音塔拉向红门市部与韩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镶黄旗巴音塔拉向红门市部,韩懿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364号原告:镶黄旗巴音塔拉向红门市部,所在地:镶黄旗。经营者:薛向红,男,汉族,现住镶黄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妩,与薛向红系夫妻关系。被告:韩懿志,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镶黄旗巴音塔拉向红门市部诉被告韩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镶黄旗巴音塔拉向红门市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镶黄旗巴音塔拉向红门市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镶黄旗巴音塔拉向红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镶黄旗巴音塔拉向红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伊如格勒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红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