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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念诉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黄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念,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黄顺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83号原告:李念,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中江分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住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唐立荣,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全,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德阳市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念与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黄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念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念以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念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原告李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恺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