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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军,刘淑芝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091号原告刘某1,男,1973年1月5日生,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福星小区F九3单元203室。被告刘某2,女,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刘德军与刘淑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