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军,刘淑芝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091号原告刘某1,男,1973年1月5日生,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福星小区F九3单元203室。被告刘某2,女,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刘德军与刘淑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