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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师勇与长沙市高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勇,长沙市高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234号原告师勇,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银花,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高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老屋塘组。法定代表人杨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白,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勇与被告长沙市高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66.5元,由原告师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