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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道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黄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道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黄列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705号原告:沈道林,男,195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党兵,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288号。负责人:蔡美芳。被告:黄列雄,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道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黄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操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