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桂芝申请执行刘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刘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女,5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忠诚(刘忠成),男,44岁,汉族,无业,现住呼兰县乐业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02)呼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桂芝与刘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忠诚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