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文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黄某,黄文明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人黄文明,男,1946年5月3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文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黄某,被告人黄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黄文明因家庭琐事与大儿黄某发生争执,而后为泄愤用斧子将黄某停放于万州区李河镇福寺村院子内的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汽车玻璃等物品价值7244元(工时费1700元)。2017年2月13日,黄文明正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明六个月以下拘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黄某诉称,被告人黄文明的犯罪行为导致车辆其受损,要求被告人黄文明赔偿车辆修理费12800元、误工费2800元,共计156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针对上述诉讼理由及请求,出示了修理费单据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人黄文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但没有履行能力。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修理费发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任某、任某1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文明的供述;5、辨认笔录、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7]6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另查明,越野车的更换材料费、修复工时费共计7244元。越野车登记所有人为向某,黄某与向某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价格鉴证结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明因家庭纠纷持斧子砸坏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文明六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且二被害人亦同意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文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文明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车辆修理费12800元、误工费2800元,共计15600元的诉讼请求,因鉴定机构已认定渝F23Y**号丰田RAV4越野车的更换材料费、修复工时费共计7244元,且误工费不属直接经济损失,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黄文明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7244元。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斧子一把予以没收并销毁。三、被告人黄文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黄某经济损失724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向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