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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姜启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启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战建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启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委托代理人:曲涛。委托代理人:赵围杰。原审被告:战建青。上诉人姜启芬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及原审被告战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启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启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启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23元,减半收取3661元,由上诉人姜启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宿 敏审判员 汪青松审判员 谷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竣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