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8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伟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深圳市明伟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933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广场办公楼1座8层801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被告:深圳市明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二期工业城A4栋504-507。法定代表人:何春霞。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伟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晓花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