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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元忠与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隋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忠,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隋传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980号原告:王元忠。委托代理人:杜伟,律师。被告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被告:隋传吉。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美辰,律师。原告王元忠与被告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隋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元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7日至2013年11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共向原告借款28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18份。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隋传吉欠原告王元忠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6月份开���,于每月的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付至王元忠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振兴街支行907110140010101369649账号上),直至还清280000元为止,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放弃利息损失;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