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元杰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桥头。法定代表人:蔡永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元杰,男,生于1972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元杰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262号,责令被执行人蔡元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元杰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有关房产正在评估中,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