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69号之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2号中信大厦2楼。负责人: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状,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丛明霞人民陪审员 周玉明人民陪审员 雷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