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澜泊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澜泊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宗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531号原告:山东澜泊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北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延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宝,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宗杰,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北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澜泊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澜泊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澜泊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沂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