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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易智维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潘公塘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智维,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潘公塘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智维。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潘公塘小组。上述申请执行人易智维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潘公塘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长中民征终字第07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255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27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