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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家勤、卢向明等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勤,卢向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876号原告胡家勤,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卢向明,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胡家勤,系卢向明之夫。(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凯,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负责人张发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勤、卢向明诉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勤、卢向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家勤、卢向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家勤、卢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胡家勤、卢向明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