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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佐军、章建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佐军,章建芳,夏有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佐军,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建芳,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有根,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鸿,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佐军、章建芳因与被上诉人夏有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佐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旺、王志明,上诉人章建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旺、王志明,被上诉人夏有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16)赣118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佐军、章建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立峰审判员  钟 凌审判员  韩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业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