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彭韶奎与陈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韶奎,陈锡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28号原告:彭韶奎,男,汉族,1948年7月25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锡辉,男,汉族,1960年12月21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彭韶奎与被告陈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彭韶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韶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48元,由原告彭韶奎负担。审判长 汤 恍审判员 彭志光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丘凯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