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丽丽、楚振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丽丽,楚振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572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任丽丽,女,1982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楚振亚,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丽丽、楚振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乾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