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7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东与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王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7民初37号原告:李东,又名李冬,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神池县。被告:王政,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神池县。原告李东与被告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和被告王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石料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王政给神池县火车南站供料,赊西后湾石料厂石料,合款35000元,并打有欠条一支,约定年后付款,后来他们弟兄分车、分债务,说让他弟付所欠料款,但一直拖欠未给。故提起诉讼。被告王政辩称,我拉过原告的石料,所欠款项我也承认,但我现在没有能力归还,逾期利息因当时没有约定,所以我不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李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告李东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欠条一支。被告王政质证认为,欠条是真实有效的,对于证据没有异议。被告王政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方均认可,也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结合质证和认证意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被告王政使用原告李东的石料,同年给了原告一部分石料款,2015年2月15日止还欠石料款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石料的事实存在,原告已交付了被告石料,经结算后对所欠款项被告应予偿付原告。对原告主张的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东石料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赫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