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顺达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顺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20号申请人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资源加工园区三路东胪二街北。法定代表人:高雁,董事长。被申请人诸城市顺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石桥子镇史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吉洪三,董事长。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诸城市顺达木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顺达木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诸城市农村合作银行程戈支行9070107103142050000175账号存款3247651.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顺达木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诸城市农村合作银行程戈支行9070107103142050000175账号存款3247651.50元。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