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三秦印务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学府图书有限公司、张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三秦印务有限公司,洛阳市学府图书有限公司,张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678号原告:洛阳市三秦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政府斜对面王城大道7号院。法定代表人:张从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市学府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1号宝龙大厦905、907、909室。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被告:张志民,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三秦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学府图书有限公司、张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洛阳市三秦印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三秦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