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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文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9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才,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三轮车车夫,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因本案阻碍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于2016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施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才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才及其辩护人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文才多次通过与卖淫女电话联系的方式,介绍卖淫女向乘坐其三轮车的客人卖淫,并从卖淫女的嫖资中抽取介绍费。期间,2016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文才介绍卖淫女阎某以200元嫖资向杨某卖淫一次。2016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文才介绍卖淫女廖某以150元嫖资向万某2卖淫一次。2016年8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文才在瑞安市塘下镇××南街××号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机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支付截图、手机微信面对面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文才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文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但又辩解自己骑三轮车将嫖客送到塘西老人亭那里,让嫖客与卖淫女自行联系。辩护人施峰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事实与定性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文才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认罪态度较好;2、卖淫人数、介绍卖淫次数较少;3、只是牵线搭桥,主观恶意较小;4、介绍卖淫获利极少;5、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文才作最大限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至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文才通过与卖淫女电话联系的方式,介绍卖淫女向乘坐其三轮车的客人卖淫,并从嫖资中抽取介绍费。期间,2016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文才介绍卖淫女阎某向杨某卖淫一次,杨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嫖资。2016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文才介绍卖淫女廖某向万某2卖淫一次,万某2通过支付宝支付150元嫖资。事后,被告人李文才收取介绍费计50元。2016年8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文才在瑞安市塘下镇××南街××号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被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阎某、廖某、杨某、万某2、舒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地点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机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支付截图,手机微信面对面转账截图,财付通交易电子明细,账户信息,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中证人阎某、廖某、杨某、万某2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文才与卖淫女联系后将嫖客送到卖淫女住处这一事实,且被告人李文才在庭审中也供认自己有与卖淫女电话联系并收取介绍费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李文才的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才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才能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施峰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才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李文才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人民 陪 审员 池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