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茂林与于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林,于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99号原告:王茂林,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于志德,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原告王茂林与被告于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茂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王茂林负担。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