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飞、王明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飞,王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52号申请执行人余飞,女,生于1978年11月28日,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王明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6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明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明星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74上存款,冻结金额最高为7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