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顺明溢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广越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黄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顺明溢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广越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黄沛锋,吴瑞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506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顺明溢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四村西6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516885692。法定代表人:刘乃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广越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石下村三社岭仔(土名),注册号:440125000038811。法定代表人:黄沛锋。被告:黄沛锋,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被告:吴瑞青,女,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原告佛山市三水顺明溢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顺明溢公司)与被告广州广越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广越纺织公司)、黄沛锋、吴瑞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2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顺明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越纺织公司、黄沛锋、吴瑞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568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2月19日的违约金为53231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5年5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供货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供应各种五金钮扣给被告。但由于被告不按期付款,所以从2015年8月起原告就停止向被告供货。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货款,至2016年6月5日,被告黄沛锋写下欠条1份,确认欠原告货款283568元。之后被告分2次向原告偿还货款共17万元,至今仍欠原告货款113568元。余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广越纺织公司、黄沛锋、吴瑞青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供货协议书、对数单、欠条、支票、进账单、退票理由书等证据,是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互相印证,被告广越纺织公司、黄沛锋、吴瑞青没有到庭提出抗辩,视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1、被告广越纺织公司与原告顺明溢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书》约定货款结算为75天,原告给予被告货款欠款额度累计最高50万元,超过欠款额度原告有权停止供货。被告超过最高欠款额度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向原告支付每月3%的违约金。2、被告黄沛锋在2016年6月5日写下的欠条,言明所欠原告货款283568元,于2016年6月21日前清偿。本院认为,被告广越纺织公司与原告顺明溢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广越纺织公司供货,被告广越纺织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广越纺织公司欠原告货款113568元,有对数单、欠条等证据证实,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广越纺织公司清偿拖欠的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以日万分之五计算为宜;且双方约定欠款在2016年6月21日前清偿,故违约金应从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被告广越纺织公司是由被告黄沛锋个人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黄沛锋与吴瑞青是夫妻关系,由于黄沛锋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黄沛锋、吴瑞青对被告广越纺织公司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越纺织公司、黄沛锋、吴瑞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广越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佛山市三水顺明溢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3568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黄沛锋与吴瑞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顺明溢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6元,诉讼保全费1354元,合共4990元,由被告广越纺织公司、黄沛锋、吴瑞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伟庭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