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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9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宏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道达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宏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道达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9182号原告西安市宏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桥镇后围寨村北。注册号:610140100000816。法定代表人王秀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道达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户路南天台路*号。注册号:610000100064327。法定代表人俱锋。原告西安市宏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宏兴电力)与被告陕西道达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道达尔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兴电力诉称,其于2001年7月24日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办阎十村村委会协商,就其承租阎十村位于西户公路旁的13.84亩场地签订了用地合同,该合同约定其承租阎十村土地13.84亩,期限三十年。其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取得了该场地的使用权。自2005年起,被告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场地非法侵占,并进行生产经营获益,其曾多次同被告交涉未果。2015年9月,其委托法律顾问向被告致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场地,但被告置之不理。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占其场地恢复原状,向其予以返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220620.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致被告无法送达,原告亦表示不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宏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审 判 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