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屈跃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屈跃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33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区金城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呼玉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龙,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屈跃义,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被告屈跃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征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