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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娟与蔡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蔡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323号原告:吴娟,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吴伟,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原告表弟。被告:蔡周勇,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原告吴娟诉被告蔡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娟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翔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