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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诉被告柳瑞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柳瑞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251号原告王富。被告柳瑞军。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富诉被告柳瑞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富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