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诉被告柳瑞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柳瑞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251号原告王富。被告柳瑞军。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富诉被告柳瑞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富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