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励与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励,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583号申请执行人:李励。被告:王学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励与被执行人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颖代理审判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明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