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永存诉被告于贵清、史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存,于贵清,史德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603号原告:郭永存,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个体业主。被告:于贵清,男,年龄不祥,农民。被告史德义,男,年龄不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存诉被告于贵清、史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郭永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永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焕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