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勇与重庆宏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重庆宏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706号原告:周勇,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宏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120号1幢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25494E。法定代表人:姚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勇诉被告重庆宏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原系被告单位员工,双方合同履行地未在重庆市××区,而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位于重庆市××南区李家沱恒大城二期9幢1单元7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