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母某某与田某某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856号申请执行人:母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母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督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田某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母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