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7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猛,男,1997年7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青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猛于2017年3月13日凌晨5时许,在本市渝中区五一路XX号“XX网吧”,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价值人民币3133元的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获款550元。2017年3月13日17时,民警通过视频侦查在本市渝中区大同路“XX网吧”将被告人姚猛捉获,被告人姚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了销赃余款407元,并在其带领下起获了所盗的苹果6SPlus手机,该手机已经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销赃款款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