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志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5号罪犯黄志远,绰号“小胖”,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福建省永春县人,汉族,初中三年级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连带责任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365056.71元,个人赔偿73011.34元,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志远于2011年8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内累计获计分4100分。2014、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4460分,兑换表扬7个。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