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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州一塑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家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一塑实业有限公司,陈家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一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工业区25号之一首层(可作厂房使用)。法定代表人:顾北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暖,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广州一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陈家暖清偿广州一塑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0155.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40155.54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计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04元(广州一塑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家暖负担。陈家暖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04元,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一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陈家暖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0959.54元,执行费为5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家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