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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向贤魁、董明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贤魁,董明权,向圣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向贤魁,男,生于1953年7月4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董明权,男,生于1976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圣谟,男,生于1955年5月13日,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贤魁与被执行人董明权、向圣谟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给付200000元及利息。因该案被执行人董明权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贤魁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