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向贤魁、董明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贤魁,董明权,向圣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向贤魁,男,生于1953年7月4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董明权,男,生于1976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圣谟,男,生于1955年5月13日,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贤魁与被执行人董明权、向圣谟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给付200000元及利息。因该案被执行人董明权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贤魁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