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龙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6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彪,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2010年1月25日和同年12月9日分别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陈龙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陈龙彪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宁波市鄞州区盛宁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鄞州区邱隘镇盛宁线盛垫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龙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案件照片,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彪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龙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