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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行芳与孟繁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行芳,孟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刘行芳,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孟繁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行芳与被执行人孟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法执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行芳借款本金51,000.00元及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偿还全部本息止,利息按照银行五年以上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孟繁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孟繁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法执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