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仕员诉康付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仕员,康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292号申请人范仕员,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康付民,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仕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付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2747号,向被执行人康付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付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付民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付民存款本金人民币26698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彦鹏 百度搜索“”